根据省委、省政府颁发的《陕西省省直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陕财办社
[2004]8
号)的文件精神,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医程序和结算办法
1、
校医院就诊
门诊:离休干部需在本校医院就医者,本人应持专制病历和有效证
件免挂号优先就诊。
住院:离休干部需在本校医院住院治疗者,
由本人持病历和证件,经门诊医生开出住院证,到计生医疗管理科登记盖章,在医院收费处登记后方可住院。患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除交纳本人应承担的费用外(如取暖费等),其余费用不再支付。
2、
社会选定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离休干部需在选定的社会医院就医。结算办法是: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本人垫付。
住院:离休干部需在社会医院住院就医者,应持病历、住院证到校医院计生医疗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住院。结算办法是:患者住院费用由校医院计生医疗管理科分次划拨。若病情急需或学院资金不方便时(夜间、双休日、法定假日),可由病人先垫付。
3、
外省、市医院就医
离休干部需在外省、市医院就医者,应先通知校医院计生医疗管理科。结算办法是:不论门诊或住院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本人垫付,然后回学院在校医院报销。
4、
急诊就医
对门诊和(或)住院需要紧急抢救重症监护的患者,随时就近就急选择有条件的医院进行紧急抢救。若在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拨打
120
,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患者本人先垫付。
二、报销程序
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在校医院计生医疗管理科报销。具体办法是:
1
、凡在选定社会医院门诊就医所垫付的医疗费用
,
由患者持就诊医院病历及有效票据
,
在校医院计生医疗管理科一季度报销一次。
2
、凡患者在选定的社会医院住院治疗者,除校医院计生医疗管理科分次拨给治疗费用外,出院时患者凭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明细单、有效诊断证明及票据在校医院计生医疗管理科按规定随时进行报销。
3
、急诊患者所垫付的医疗费,随时持急诊病历及有效票据到
校医院
计生医疗管理科按规定进行报销。
4
、患者在药店购药者,必须持医院病历外购处方及票据,在校医院计生医疗管理科报销。若无医院外购处方者,一律按自行购药办理,
不予
报销。
三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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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