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七)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九)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十)夫妻双方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前款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
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但女方年满28周岁以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