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师生员工的医疗费报销工作,经学院医疗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学院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医疗费报销时间进行如下调整:
1
、离休干部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时间为每月
23
日至
25
日;
2
、退休教职工住院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时间为每月
23
日至
25
日;
3
、在职教职工住院医疗费每季度报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即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
23
日至
25
日;
4
、在校大学生医疗费每季度报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即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
23
日至
25
日;
5
、患有慢性病的教职工医疗费每年报销一次,时间为
23
日至
25
日;
6
、寒暑假期间不办理业务;
7
、现规定报销时间如遇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时,实际报销时间顺延。
本决定自
2009
年
4
月起执行,原医疗费报销时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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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0
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