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112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我院参保职工住院暂行管理办法。
一、住院就医程序
1
、校医院住院
符合《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病种目录》且经门诊诊断需在校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持门诊病历、住院证及门诊诊治资料到校医院计生医保科进行审核,办理登记手续,并交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
2
、社会医院住院
参保职工需在社会医院住院就医者,须经医院主管院长同意,计生医保科办理备案后方可住院(急诊除外)。其医疗费采取个人与学院共同垫付,最后报销的办法解决。
二、住院用药规定
住院用药范围按《陕西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超出规定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不得使用与诊断和检查无关的药品;出院带药不得超出本次住院诊治范围;带药限量为15天,带药品种一般限于5个品种内,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种以内,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三、住院结算规定
1
、住院期间特检、特治超过150元单独核算个人负担30%。各种超医疗保险服务范围费用自费。出院时交清个人自付费用。
2
、职工大病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医疗费用,按规定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称之为住院起付标准,通称“门槛费”。省直机关2006年参保人员住院支付起付标准如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