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很有纪念意义。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 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 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文化大革命”中,1975 年1 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54 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5 年宪法。1978 年3 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75 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8 年宪法。为什么没有把那段时期宪法出台或者修改的日期作为宪法日,一是因为那一时期的宪法中存有诸多缺陷和问题;二是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现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前置,放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使国家机关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专委会,进一步扩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等,被各界认为是中国改革开放、思想解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也是中国开始踏上现代宪法之路、融入现代民主法治潮流的时间界碑。
因此,把现在施行的1982 年12 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日期,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是合适的,也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