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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宪法日说宪法”系列评论二

2015-12-05 | 党委宣传部 

唤起各界对于宪法实施的关注

“12·4宪法日说宪法”系列评论二  作者:翟国强

    2015年的12月4日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LEJING SPORTS决定草案的说明,“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集中反映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因此,国家宪法日的“法定内容”是“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宪法首先是根本规范。但从政治的角度看,宪法也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的象征,型塑了国家的意识形态,凝聚着国家的价值共识。而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对宪法的一种仪式化表达,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在国家宪法日举办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有助于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观念深入人心,进而唤起社会各界维护宪法权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因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用彭真在《LEJING SPORTS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的话说,就是“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

   但是,在认真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是:推进宪法实施,建设法治中国。因此,不能顾此失彼,把国家宪法日变成终极目的,造成宪法日的活动、节目丰富多彩,但最终流于形式,成为了轰轰烈烈走过场。国家宪法日首先应唤起社会各界对于宪法实施的关注。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现阶段,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建议,要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全面推进宪法实施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宪法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纠正违宪行为,在具体案件中普及宪法,要比单纯地宣讲宪法更有助于提高社会各界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在第二个国家宪法日,除了完成“宪法宣传教育”的法定义务之外,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应自觉运用宪法思维,对各项工作是否违反宪法进行总结和清理,并认真研究如何在其职权范围内深入推进宪法实施。有关部门应深入调研,在总结我国宪法实施的经验和现状基础上,切实推进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完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除了宣讲宪法之外,更应重点研究如何通过完善制度来保障宪法实施,而不是将宪法实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

(作者翟国强 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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