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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5-12-05 | 党委宣传部 

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11-18 07:29:5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所谓宪法法律权威,就是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是国家治理和社会行为的最高依据和最主要准则。中央提出坚决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要求,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境界和新高度。

  一、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些重大论断,深刻阐明了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权威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已经确立,最大的权威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宪法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宪法法律的权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社会对宪法和法律普遍信仰,公民发自内心地对法律权威性高度认同,对法律正义性充分信任,对法律科学性充满信心。二是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宪法法律权威受到社会普遍维护,所有社会成员都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三是社会依靠法律规范运行。所有权力的运行都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公民能够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社会矛盾纠纷能够依法按程序得到解决,整个社会依据法律自觉、自律、理性运行。四是法律对权利救济及时充分。当社会主体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能依据法律获得及时、公正、有效的补救或恢复。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总体上看,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40多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社会上仍然存在无视法律权威或者只是把法律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等等。这些问题,从根子上说,还是宪法法律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崇敬宪法和法律,积极主动地去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切实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培育全民法治意识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基础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1985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地改变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一些群众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法治意识还没有真正入脑入心、形成行为习惯。

  法治意识与社会习俗、国民习惯等文化现象紧密相连。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人们长期缺乏规则意识。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往往重视裙带、感情、权力、金钱等因素的作用,遇事依靠关系或者去寻找关系,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则;即使有规则,也大多是“稻草人”式的摆设,可有可无。那些敢于无视规则的人被视为有“魄力”,那些“遇到红灯绕着走”善于规避规则的人被视为有“能力”,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作用大大弱化。可见,在我国,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从内心深处真正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绝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法制宣传”到“法治宣传”,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深刻揭示了开展全民普法在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必须从日常细节抓起,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上,更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深入培育法治信仰,使群众充分信仰宪法法律、尊重宪法法律,自觉把宪法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维护司法公正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核心

  

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宪法法律权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活动的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近年来,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存在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现象,导致了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一再出现,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破坏性影响,极大损害了宪法法律的权威。出现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复杂,但司法人员缺乏法律信仰、漠视法治精神是根源。“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强化司法人员对宪法法律的信仰和职业良知,使司法人员真正从内心尊崇宪法法律,全心全意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正司法,最终要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司法人员的每一个具体司法行为上。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要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权力干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提高司法透明度,破除司法神秘主义,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坚定守护法治精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同时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所谓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决定、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领导干部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领导干部能不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能不能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能不能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能不能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能不能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对树立宪法法律在群众中的权威性、强化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领导干部提升法治思维能力的前提是学法、懂法。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怎么能当好领导?怎么能保证不出问题?因此,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的长效机制,既要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重视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方面的学习,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进而引领群众信仰法律。  领导干部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关键是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用权的习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必须承认,我们的一些领导同志仍习惯于依赖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决策管理,而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使得一些问题,尽管一时一地一事得到解决,但往往顾此失彼,“按下葫芦浮起瓢”,有时甚至引发新的更大问题。少数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没有法治观念,没有法律信仰,其危害比不懂法更可怕,因为它直接损害了宪法法律的权威。党中央对领导干部提出了“三严三实”的基本要求,其中严以用权是关键,它与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的内涵是一致的,都是强调领导干部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做到依法办事,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努力做一个法治型领导干部。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需要锲而不舍、久久为功。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贯穿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中,体现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落实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各个环节中,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系司法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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