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学院纪委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各院(系)、部(处)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干部、教师,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或警示提醒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一般约谈、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一般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在监督检查、审计、考核中发现一般性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面谈的;
(七)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上级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进展不力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措施不具体,工作不到位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纠正“四风”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单位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纪委书记约谈各院(系)、部(处)主要领导,纪委副书记约谈各院(系)、部(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委员约谈普通干部、教师,情况特殊的院纪委书记可直接约谈。
第八条 一般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在纪委确定的场所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提醒约谈、诫勉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院纪检办公室根据院领导批示或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
(二)院纪检办公室通知约谈人以及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被约谈人对有关情况、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被约谈人表明态度。
第十条 对督促整改、警示提醒、诫勉约谈的问题,被约谈人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被约谈人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由院纪委立案审查,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被约谈人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被约谈人。约谈人与被约谈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须严格按照院纪检办公室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须如实对有关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被约谈人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或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应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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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